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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24日,证监会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,陈某、周某禄、李某萍三人控制多个账户操纵股市,获利0元,合计被罚800万元,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至3年。证券市场禁入规定:分两类禁入,最长可终身禁入。
①身份类禁入:不得从事证券业务、证券服务业务,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监高职务(禁止在证券公司、基金公司任职;炒股,买卖ETF或场外基金,不受影响)。
②交易类禁入:不得在证券交易所等场所直接或间接交易证券(禁入期,禁止炒股,买卖ETF,但允许卖出禁入前已有持仓;买卖场外基金一般不受影响)。
操纵股市获利0元,三人被罚800万,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至3年
经查明,2023年2月20日至2024年8月1日期间,陈某、周某禄、李某萍控制使用多个他人证券账户,通过集中资金优势、持股优势连续买卖、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,影响相关股票价格和交易量,相关交易无违法所得。
在陈述申辩、听证过程中,陈某、周某禄、李某萍提出没有控制部分账户、部分账户控制期间认定有误、无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、不构成共同操纵、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等申辩意见。
经复核,证监会认为,陈某、周某禄、李某萍存在操纵“楚环科技”的共同故意,综合在案证据,足以证明陈某、周某禄、李某萍三人存在共同操纵行为。对于陈某、李某萍提出的关于部分账户控制时间等申辩意见,证监会部分予以采纳。本案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三位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中发挥的作用、配合调查情况、主观过错程度等,量罚适当。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,证监会决定对陈某、周某禄、李某萍处以800万元的罚款。其中,由陈某承担300万元、周某禄承担200万元、李某萍承担300万元。
鉴于当事人陈某、周某禄、李某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和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》(证监会令第185号)第三条第六项、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陈某、李某萍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,对周某禄采取2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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